四川省服装商会会员企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员企业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树立四川省服装商会的整体形象,维护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会章程以及《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准则》,结合行业实际,经商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按照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企业。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一节 依法遵规诚信经营
第三条 在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营活动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交易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遵守商业道德,强化诚信意识,信守合同,公平竞争。树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经营思想。
第四条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遇有经济纠纷或其他企业违背协议、侵权行为时,应通过协商、经济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不用非法或不正当行为处理争议或纠纷,甚至伤害对方。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作业安全保障体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自觉接受政府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及健康行为。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确理解和运用服装行业市场政策,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质量管理,树立精品意识,自觉接受服装有关部门对生产产品、经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优质产品和优良服务赢得消费者。
第二节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第七条 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及薪酬福利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各种费用,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员工的录用、解除手续,并根据起薪时间、终止时间及时办理员工社会统筹保险的建立(恢复)、转移及终止手续。同时,要掌握员工信息,及时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节 积极搞好行业协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商会章程,自觉接受商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依法维护联合会的整体利益,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认真完商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强化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做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搞好企业间的自愿整合与合作,实现行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走规模化经营之路,使行业内的会员之间形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条 应处理好同行业企业间的关系。企业间应共同遵守行规,互不抵毁对方的声誉和企业形象,建立起友好、互信和协商机制。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商业贿赂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或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商会反映,由商会出面协调,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节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注重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要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汽、废料、噪声、辐射等物质对土壤、空气和社会环境的污染,实现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坚决反对直接排污或以牺牲社会环境来获取企业经济利益的错误行为。
第十四条 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号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十五条 切实关心员工生活,加强与员工的日常沟通,及时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理顺情绪,避免出现员工相互串联和集体上访行为,自觉维护服装行业和社会稳定。
第三章 自律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处为自律准则实施的日常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违则投诉和查实违则行为。常务理事会为监督考核机构,负责对违则会员单位的处理。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准则的执行情况每半年督察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在大力褒奖优秀企业和优秀经营者的同时,严肃查处违则行为,建立起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准则从行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