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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法律风险防范

2014-10-10       点击:8219 【返回】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1、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然而,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对于公司章程的意识非常淡漠,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认为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册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对公司运营可有可无。大量公司章程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导致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一模一样,完全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自治机制。另外对于很多重要事项未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一旦发生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章程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形同废纸,这是法律风险的隐患所在。

1、章程应当根据公司需要设置,一份好的章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2)公司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对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多名董事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时董事改选、补选等。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如两名股东股权比例为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2、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成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十二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三,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是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该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第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3、公司章程条款设置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条款并不是简单照抄法律规定就能够起到作用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在实际运用时缺乏可操作性,公司自身章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就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来看,在《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

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较易弥补的法律风险。

其次,虽然在章程内进行了规定,但还要看该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董事会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一旦发生争议时,“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董事的1/2”就很容易发生分歧。再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通知仅仅规定通知时间仍然不够,通知义务由谁承担、通知方式等等,如果缺乏操作性,就是一条具文,因此失去了法律风险防范的意义。